询问笔录是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案件关系人言词证据的重要载体。对询问笔录的制作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保证笔录的客观和真实,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1.办案人员提问时,不得向被询问人暗示性发问或表露其对案件的看法,防止影响被询问人意思的真实表达,对于被询问人的陈述,记录的标准是“详细具体,忠于原意”,目标在于将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通过文字进行客观记录。
2.部分情形下,被询问人尤其是案件当事人会声称对某些涉案情况“记不清”“没有印象”“想不起来”等,对于被询问人声明记忆不清的情节,笔录中应当如实反映。
3.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目的是防止歪曲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或强加于人的主观臆断等情况发生,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4.记录有误或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
5.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下同),在更正或补充的地方也应当签名。
6.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相关阅读:保密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