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组织起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就制定某行业或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达成一致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行业、本领域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规定的事项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组织实际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论证,组织起草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
二是征求意见。起草完成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就保密事项范围草案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是联合印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认为保密事项范围草案成熟的,予以联合印发。印发时使用中央有关机关文号。
修订和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程序基本相同。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可采取个别条款修订或者目录调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相关阅读:保密资质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10期)来源: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