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知悉范围,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
2、承接、制作、交付、传递、保存、维修、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手续。
3、印制完成尚未交付的涉密载体成品,应当保存在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成品库或其他功能场所。
4、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全部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在委托方监督下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进行信息消除。委托方要求印制单位留存电子文档继续使用的,应当将信息设备中的电子文档移存到光盘中,存放在保险箱(柜)或保密室。双方须办理留存保管手续,留存期限不得超过60日。
5、涉密载体印制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存放在废品库中,在印制任务完成后,按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统一销毁。
6、委托方要求印制单位代发印制成品的,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交换站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方式和渠道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或物流公司等无保密措施的方式和渠道传递。相关阅读:保密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