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密载体的制作指涉密信息的打印、复印、拷贝、刻录(刻盘)等。
2、涉密载体的制作与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制作者申请,填写《涉密载体、密品制作、复制审批表》由部门领导填写意见,保密委员会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3、制作涉客载体应当在公司指定的涉密专用设备上进行,严禁送到公司外营业性场所和非涉密设备上制作与复制;制作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严格执行涉密载体复制登记手续,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或复制,严禁多印、多刻或私自留存。
4、复制的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加盖公司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5、涉容载体应在公司备案的涉密设备上制作,应标明密级和保容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保密措施。需外部制作涉密载体的,要选择经保密部门批准的单位或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制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相关阅读:保密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