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这是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要求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真对照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判断、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没有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一般不得定密(不明确事项定密除外);作出相应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确定。
“不得比照类推”,是指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时,不得突破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特定国家秘密事项的限制条件,对不符合限制条件的类似事项定密。例如,当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明确规定某一国家秘密事项产生于特定层级机关单位的,不属于该层级的机关单位不得比照作出相同的或者低密级的定密决定。
“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要求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时,严格遵照其字面涵义,按照所在行业、领域对相关事项的一般性理解进行。保密事项范围对相关表述作出明确说明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作出理解。当保密事项范围有关内容出现歧义、难以界定等情况时,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实际工作中,保密事项范围使用还存在不规范、不准确、随意性大等问题。例如,有的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而是按照工作惯例或者凭个人主观判断定密;有的对保密事项范围擅自扩大解释、比照类推定密,以规避信息公开,或者为了引起重视;有的对保密事项范围随意作缩小、限制理解,从而达到不定密的目的,使一些本质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失去保护。这些都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工作中注意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