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密权属性的理解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定密权属于行政特权,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美国的行政特权理论源于英国的“君主特权”。在美国,定密权被认为属于行政特权或立法特权的内容。由于行政机构掌握大量政府记录,行政特权通常被视为宪法和法律赋予总统的一项特殊权力。相应地,美国的定密工作由总统直接领导,保密部门受总统直接制约,履行公职不受任何部门干扰,只对总统负责;保密部门与联邦政府各部门发生冲突,直接由总统裁决;定密官员由总统授权,并对总统直接负责。不过,随着当代知情权理念的兴起,行政特权说受到严重挑战。首先,行政特权作为一种普通法权力,其正当性本身受到质疑。其次,政府定密如果不能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成为政府官僚掩盖违法行为的工具。
第二种观点是将定密权视为一般行政权,如印度和以色列在司法实践中不承认行政特权概念,仅将政府定密作为一般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德国和法国也没有行政特权概念,但是在他们的行政管理理论中,承认或默许官僚体制保密的必要性。如没有充分理由,法院一般都会尊重政府的定密决定。
第三种观点是我国一些学者将定密权笼统地视为国家事权。长期以来,我国对定密制度的研究比较重视其操作层面的技术和流程,对定密权的研究较少。如果对定密权和定密制度的讨论仍然停留在权力集中或者权力下放的层面上,虽然也反映出定密权的国家事权属性,但是对于我国目前定密领域中出现的主体多元、定密范围过宽和定密数量泛滥的情况难以改变。因为定密权上收仅仅解决了中央和地方层面的权力划分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央权力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也没有解决定密权的约束机制问题。事实上,目前大量的定密主体在中央,包括中央各部委和央企在内的定密主体所形成的国家秘密不在少数。即使定密主体的范围减少,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同样会导致权力滥用。因为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是权力的绝对化,不受制约的集权将会强化权力的绝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