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十五条对保密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保密期限确定的依据。机关单位应当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
二是关于保密期限的具体形式。保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要求,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解密时间即具体的日期或时刻,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三是关于长期的问题。考虑到有些国家秘密事项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需求,有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了其保密期限为“长期”。对该类事项,机关单位定密时,不得擅自作出改变其保密期限的决定。有足够理由认为保密期限不能确定为“长期”的,应当提请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或者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四是关于保密期限的计算方法。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