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时事资讯

保密资质:定密权的行使边界与限制

更新时间:2022-09-29 15:38:09  点击次数:  
  定密权的获得有法律法规授权、有权机关授权两种途径,分别限定了不同的边界。定密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权限”。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来说,定密权有不同密级的边界。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只能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定密权也有不同密级的限制。这些机关无论是定密还是对外做出定密授权,都必须在自身定密权限范围内进行。
  对有权授权的机关单位来说,定密权不仅有密级的限制,还有范围、期限的限制。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的原则,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权;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权。同时要求,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因此,被授权机关单位不是获得了定密授权就可以对产生的所有事项进行定密,只能在被授予的权限、规定的事项范围以及期限内进行定密。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