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2、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4、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5、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6、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1、保密制度完善;2、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3、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4、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5、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6、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7、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三、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上述基本和保密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3、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